关于年休假的休假条件、天数以及限制条件在前述《休息、休假怎么休》一文中已经向各位介绍过,但是实践中困扰企业HR的问题更多的是年休假的折算以及如何安排休假。今天让小编为您道来。
一、年休假安排及年休假的工资怎么算
1、年休假安排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
年休假工资标准
(1)已经给休的年休假工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不包含加班工资;
(2)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计算。
二、
年休假工资的折算
年休假一般按照自然年度给假,但是新入职员工和离职员工很多均是年度内入职或离职,其年休假不能按照整年度的年休假天数给假,因此很多时候就出现了年休假折算问题。
1、新入职员工的年休假折算
折算方法:自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如:王某2015年4月8日入职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满12个月,符合休年休假的条件,则王某在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合计为267天)依法有权享受年休假,该期间的年休假天数折算为:267天÷365天×全年度年休假天数5天=3.65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王某2016年度的年休假应当为3天。
2、离职员工的年休假折算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如:王某在2017年10月2日离职,则王某2017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为:王某2017年度在某公司经过的日历天数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2日合计275天÷365天×全年度年休假天数5天=3.76天,不满1天的,不给假,因此王某2017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为3天。
提示: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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