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李某于2009年7月15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月18日晚,公司安排李某工作至当晚12时,李某对此提出异议,工作至当晚10时30分即下班。次日,公司认为李某旷工1.5小时,已违反该公司的劳动纪律,遂以李某不服从安排为由将其辞退。
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用工协议》仅约定了薪资、劳动纪律和劳动关系的解除,对于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均未约定。因此,该《用工协议》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必备要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公司须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均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李某二倍工资差额。
用工协议是否可视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检验的标准。
从上述案例中可看出,未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风险很大,所以单位应当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都有哪些规定呢?让深坪为您解惑。
一 、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签订: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遵纪守法、无患病、无因工负伤情形,并续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4.单位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时种类详见下表1
(6)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剔除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各类津贴、法定的福利待遇后所得工资。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约定条款
(1)试用期:详见下表2
(2)培训:服务期,前提条件:①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服务费用;②对劳动者进行的是技术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注意:岗前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3)保守秘密
(3)补充保险
(4)福利待遇
三 、深坪建议
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注意签订完整的正式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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