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3年11月入职深圳某家居用品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7月张某被公司辞退,2014年9月张某向公司要求回来继续上班。因2013年11月的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就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合同。张某2015年8月提起仲裁,要求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现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各种担心、顾虑或者疏忽,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带来众多法律隐患和法律风险。本文深坪为您详尽剖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留意两个方面:其一,订立的劳动合同应是书面的,不允许口头约定;其二,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期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可支持11个月的二倍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仍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形成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依法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也负有劳动法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社保部门可责令单位缴纳,拒不缴纳的,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再者,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会存在其他法律风险,深坪将会在后续文章为您详解。
三、
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仍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
试用期。而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则不存在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也就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
五、
不能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然没有合同期限的约定,也无所谓合同到期。
六、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七、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若未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当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用人单位就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八、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签订了劳动合同前提下,劳动者未提前30日书面告知单位,造成单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