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务操作与法律指引-【人力资源篇】
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务操作与法律指引-【人力资源篇】
【人力资源篇】
1、2020年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是否属于春节法定节假日?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部公民放假节日中的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2019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二、春节:放假通知如下: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可见,2020年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2、2020年春节延长的1月31日至2月2日共计3天的假期性质是什么?
答:属于休息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一、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人社部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意见》:三、(六)...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上述通知,不能安排补休的需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以此反推春节延长假期系按休息日处理。
3、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正常出勤,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内(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4、广东省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在2月3日至2月9日广东省规定延长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1)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2月9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未复工企业:首先按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的假期确定工资待遇,如对假期安排协商不一致的则按停工发放工资待遇。
按照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广东省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人社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意见》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年休假工资支付标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停工工资支付标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5、广东省内企业2月10日至通过报备正式复工复产前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按停工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企业也可以提前与员工协商安排年休假或通过依法调剂休息日的方式平衡企业员工的总体工作时间。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十四、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
6、广东延迟复工期间的周末(2月8日、2月9日),如员工未上班的需要支付工资吗?
答:不需要,2月8日、2月9日为休息日。
7、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全面未复工复产,对于2020年1月的工资企业能否延迟发放?
答:适用深圳规定的企业,一般情况下应在2月7日前发放,可延长至2月12日前发放,如有证据证明因应对疫情发生生产经营困难,且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的,可延长五日以上,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8、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用人单位能否以实物(如口罩、消毒酒精)代替工资?
答:不可以。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9、劳动者在强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是否要向其发放工资?
答: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0、企业在劳动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报酬包括哪些?
答:根据《人社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意见》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1、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其工资?
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根据《人社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意见》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12、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13、劳动者正式返岗前自行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其支付工资?
答:在员工按政府防控要求自行隔离期间,该期间按停工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可安排工作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者安排休带薪年假,该情形下企业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如果员工不属于来往疫情重点地区人员,但是在复工后坚持要求自行隔离,此种情形下,可以安排员工远程办公或休年休假,不同意可以按无薪事假处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14、为应对新冠肺炎期间,企业如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 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15、企业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超过法定天数,如何认定?
答:有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一十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了超过法定天数的年休假天数,并对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约定了是否予以补偿或具体的补偿标准的,该约定有效。
16、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能否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答:不能。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7、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职感染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8、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职感染病毒认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19、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去湖北出差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视同工伤。
20、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如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承担?
答: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社会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定标准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 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21、在新冠状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如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哪些?如何计算?
答:包括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供养亲属人数、关系按员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计算,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2、在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已经治愈后,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
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如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需注意的是,该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3、用人单位没有就新冠肺炎防控采取必要措施,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提供劳动?
答:有权拒绝提供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劳动者不仅有权拒绝提供劳动,也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4、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员工提供体检证明或者康复证明?
答:可以。
录用员工或者员工返岗工作时,用人单位在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员工提供体检证明或者康复证明,员工应当提供,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录用或者依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因此,在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体检证明或者康复证明,属于履行《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不得拒绝。
25、在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故意隐瞒病情进行应聘,用人单位发现后能否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答:可以。
当员工本人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应当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政府规定,积极接受治疗,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疫情扩大。如果故意隐瞒病情进行应聘,并成功入职,用人单位发现后可以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但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结算相应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6、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有可能构成违法辞退。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预告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涉嫌违法解除,但如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情形之一或经双方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可与医疗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7、在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故意隐瞒病情返岗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答:可以辞退。
在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员工应当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政府规定,积极接受治疗,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疫情扩大。不论员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隐瞒病情返岗工作,其行为本身不仅属违法,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且,该行为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由,予以辞退。
28、用人单位能否拒绝经确诊后痊愈的员工返岗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如劳动者已治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涉嫌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争议期间工资,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9、在劳动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劳动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隔离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0、用工单位能否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员工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
答:不能。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31、劳动者由于自身原因拒绝返岗的,企业能否辞退?
答:劳动者由于自身原因拒绝返岗且未按企业要求办理请休假手续的属于旷工,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人社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意见》第二条第三项: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2、对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3、受新冠肺炎影响,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裁员,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4、用人单位裁员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济性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5、劳动者可否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由主张劳动仲裁时效中止?
答:可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