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老规矩,先说个故事。哦,不,是案例:
王某于2009年10月15日入职某实业有限公司,并于当日填写《员工入职审批表》,某实业有限公司在“行政部意见”一栏注明王某试用期薪资人民币6000元,转正后薪资待议,试用期三个月,工作地点为分店,不考勤,不计加班费,试用期内暂不购买社保;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总经理”审批一栏注明王某任某实业有限公司营运总监,使用合格后签订正式的不低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后因薪资原因,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审判结果为涉案《员工入职审批表》未全部含有《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必备条款,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应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点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具备全部法定必备条款的,劳动者因此主张劳动合同未成立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主张劳动者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即为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入职登记表已具备主要条款的除外。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签订劳动合同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HR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问题来了,如果劳动合同中不具备上述全部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对此语焉不详。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做法,只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含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薪酬待遇与福利等核心条款,只是某些必备条款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不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然从风险管理角度看,还是老老实实将条款都写上吧。
三、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与劳动者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及注意事项
目前许多公司有关联企业,对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明确,导致劳动者可以与关联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请求二倍工资。
1、劳动者先入职用人单位,后因工作需要调配至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的,关联企业应当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相关内容,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购买情况等应一并转移至关联企业;
3、劳动者入职关联企业的,工龄连续计算。
四、劳动合同签订的特别提醒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要遵守上述订立原则,满足必备条款外,还应当注意应由劳动者本人当面签名(签名要流畅哦,小编还见过故意一笔一划改变书写习惯签名,理由你懂的)按手印,并在单位制作的《劳动合同签收表》中签字确认已签署。深坪所见过太多将劳动合同带回家找老婆孩子签名,回头来告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的案例。
综上,劳动合同一定要签,一定要当面签,按手印,您要还不会,找深坪吧,深坪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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