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出台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深坪律师将分专题,对《若干意见》做深入解读。
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课题是逐渐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传统制造型企业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步履维艰,企业通过停产限产以求喘息的现象并不鲜见。那么在企业出现停产限产情形时,工资如何支付? 《若干意见》对此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现小编整理如下:
1. 企业停产限产期间,劳动者获得工资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停产限产不是由劳动者导致的。若企业停产限产是由劳动者罢工等行为导致的,则劳动者在停产限产期间不享有工资权益。
(2)企业停产限产是因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企业停产限产须是因客观经营困难导致的,而非随意的主观臆测。
(3)企业没有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停产限产期间获得工资需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停产限产期间可以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2. 不同停产限产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不同
(1)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例如,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停产限产期间短于一个月的,工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该工资标准中不包含加班工资。
该规定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不一致,仅适用深圳以外地区,深圳仍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即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
(2)停工限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时。
(3)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